請外國政客評論國安法前睜開雙眼 文 : 朱家健

國安法出台,外國政客如驚弓之鳥,本來香港特區與他們河山不犯井水,香港特區也沒有他們的話語權和持份,也不容他們對特區內部事務說三道四,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如是,美國駐港總領事史墨客如是,英國首相約翰遜如是,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巴切萊特也如是,香港的事真的關他們什麼事呢?他們又沒有細閱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更不知道「一國兩制」的內容和實踐,更不知道《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連涉港國家安全法的條文都未有弄到,便聲大夾惡,其實只是在大玩「政治大話骰」。

這群大抽香港水的牛鬼蛇神,應該去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看完這班外國政客將會啞口無言。《實施細則》包括為執法人員採取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細則,以及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實施細則》貝有如下法律效力:(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這些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當中,部分執法效力已在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火藥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 等現行條例已有類似條文和賦予的權力。

上述提及的法律效力,例如搜證、限制受調查人士出入境、要求網絡服務平台移除信息、要求相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這種調查和刑事程序,屬合理和常用做法, 很多其他司法管轄區也有類似程序;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經行政長官批准,這已較英美的老牌國安調查機構文明,至少不會權力過大和濫權。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通則》授予國安法轄下執法單位人員權力,有法可依,外國政客不應再斷章取義、混淆視聽。這些英美智利政客與其把專注力放在與他們無關的香港特區,倒不如去關注和譴責自己國家管治的人權和濫權問題,一句「我不能呼吸」已揭示西方人權世界千瘡百孔,自己都管不好,竟然厚顏隔空圖染指香港的政治話語權,香港特區可不是他們做嫁兩的地方。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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